關于進一步做好委員履職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
時間:2021-02-03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委員履職保障工作,促進市政協委員更好履職盡責,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有關規定和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漢市委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工作情況,現就進一步做好委員履職保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探索建立市政協委員列席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和市政協常委會議機制。
第三條 市委、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民主評議、民主協商、民主監督、聽證等活動,市政協機關要積極協調落實有關市政協委員參加。
第四條 市政協各界別集中組織市政協委員在武漢市內開展視察、調研、監督等活動,政協機關要協調落實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方面予以配合支持,為委員提供履職所需資料。
第五條 市政協組織委員開展學習、培訓等活動,政協機關要按規定提供必要保障,并為委員履職訂閱有關報刊、購買相關必要書籍。
第六條 市政協委員生病住院或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的,政協機關要予以關心,對非工會會員的市政協委員可參照《湖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中的相關標準給予慰問。
第七條 少數民族或宗教界委員參加市政協履職活動,有特殊飲食需求的,政協機關安排就餐時應尊重其飲食習俗,有條件的應提供清真食品和素食。
第八條 市政協委員所在單位要支持委員參加政協活動,將其參加政協活動的情況計入其個人工作量,保障其各項待遇不因參加政協活動而受到影響。
對農民、農民工身份的市政協委員和在民營企業就職的市政協委員,確因參加履職活動而產生誤工損失的,政協機關可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社會日平均工資的標準適當予以補貼。
第九條 市政協港澳委員來漢參加會議和市政協組織委員集中赴外地開展考察、調研、學習等活動,往返本市飛機場、火車站等場所,政協機關應積極協調機場、火車站等單位提供專用通道,為委員提供方便。
第十條 市政協港澳委員來漢參加履職活動時,發生的交通和食宿費用,由市政協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市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委員工作處